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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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 9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 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9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 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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