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為提供參與本院各項活動之公益團體、志工暨本院同仁親友因來院洽
    公、教學、參訪而申請臨時住宿,爰訂定本要點。
2
二、申請臨時住宿應填寫申請單,可先以傳真或電話聯絡之方式申請。(
    如附件)
9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
    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