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03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一、為提供參與本院各項活動之公益團體、志工暨本院同仁親友因來院洽
    公、教學、參訪而申請臨時住宿,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臨時住宿應填寫申請單,可先以傳真或電話聯絡之方式申請。(
    如附件)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
    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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