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參與本院各項活動之公益團體、志工暨本院同仁親友因來院洽 公、教學、參訪而申請臨時住宿,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臨時住宿應填寫申請單,可先以傳真或電話聯絡之方式申請。( 如附件)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 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