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彰輔總字第 10212041020 函修正第 1、2、9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生 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彰輔訓字第 11005100330 號函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