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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
| 圖表附件: | |
| 立法理由: | |
一、本要點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生效之刑
法第七十七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十九條之一及增訂第十
九條之二與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二十一條之一訂定之。
本要點所稱「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指違反本監收容人生活手冊須
知、收容人工場生活公約、收容人舍房生活公約及其他應遵守事項須
知或相關規範,情節輕微者;所稱「違背紀律」者,係指依監獄行刑
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施以懲罰者。二、受刑人移轉單位(含借提出監)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
單位評分,十六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
由評分單位教誨師辦理。
遇受刑人於評分後違背紀律,應由現在單位教誨師負責通知原評分單
位教誨師,並於月底前將記分總表及考核記分表上之分數扣減更正。三、受刑人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得於當月入監,當月報編;一
年六月以上者,當月入監,次月報編。四、新收受刑人調查考核期間,違背紀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暫緩編級,依懲處項目:停止戶外活動一至五日者,暫緩
編級一個月;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暫緩編級二個月。暫緩編級
以二個月為限。五、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
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六、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者,按起分標準再加零點五分為起分。經法務
部核准「改列三級」者,原執行之每月所得成績分數均不更動,並以
已得之合計成績分數,依「累加遞減」原則,自核准當月起更定其級
別、分數。七、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或違反生活管理規定時,其累進處遇辦理方式如
下:
(一)停止進級:
1.處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應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二個月。
2.處停止戶外活動四至五日者,應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一個月。
3.受刑人連續違背紀律,如均係於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處分停止
進級並不計算分數者,以二個月為限。
(二)核低分數與回復分數:
1.處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於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期滿次月
,教化、操行分數依違背紀律前最近一個月之分數核低二分之一
。俟開始計算分數後,視其行狀表現,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之期
間,不得低於九個月。
2.處停止戶外活動四至五日者,於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期滿次月
,教化、操行分數依違背紀律前最近一個月之分數核低三分之一
。俟開始計算分數後,視其行狀表現,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之期
間,不得低於六個月。
3.處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者,教化、操行分數依違背紀律前最近
一個月之分數核低零點五分。俟開始計算分數後,視其行狀表現
,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之期間,不得低於三個月。
4.受刑人連續違背紀律,於懲罰表核定當月時起,合併扣分。但處
分達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者,於開始計算分數後,依序連續核
低並合併扣分,其回復原來分數之月數,依前揭回復分數標準再
延長九個月、六個月、三個月,並累計之。
5.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檢具違反規定之事由,
於簽核確認後,酌予核低當月教化、操行分數零點一分至零點四
分,並視其行狀表現,得於次月回復。
6.受刑人違背紀律或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之核低分數,其教化、操
行分數不得低於零點一分,受刑人於考核期間有悛悔實據,且逐
步回復原來分數之月數逾半者,由管教小組提請經簽核確認後,
得提前回復至原來分數。八、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晉分情形,各級限分標準,依
受刑人之類別訂定。(如附件一至三)九、對於累犯、假釋中再犯、重罪累犯不得假釋者及屢犯監規之受刑人應
從嚴考核,避免悛悔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