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刑人移轉單位(含借提出監)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 單位評分,十六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 由評分單位教誨師辦理。 遇受刑人於評分後違背紀律,應由現在單位教誨師負責通知原評分單 位教誨師,並於月底前將記分總表及考核記分表上之分數扣減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