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2
二、受刑人移轉單位(含借提出監)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
    單位評分,十六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
    由評分單位教誨師辦理。
    遇受刑人於評分後違背紀律,應由現在單位教誨師負責通知原評分單
    位教誨師,並於月底前將記分總表及考核記分表上之分數扣減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