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生效之刑 法第七十七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十九條之一及增訂第十 九條之二與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二十一條之一訂定之。 本要點所稱「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指違反本監收容人生活手冊須 知、收容人工場生活公約、收容人舍房生活公約及其他應遵守事項須 知或相關規範,情節輕微者;所稱「違背紀律」者,係指依監獄行刑 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施以懲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