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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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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或違反生活管理規定時,其累進處遇辦理方式如
    下:
(一)停止進級:
      1.處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應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二個月。
      2.處停止戶外活動四至五日者,應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一個月。
      3.受刑人連續違背紀律,如均係於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處分停止
        進級並不計算分數者,以二個月為限。
(二)核低分數與回復分數:
      1.處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於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期滿次月
        ,教化、操行分數依違背紀律前最近一個月之分數核低二分之一
        。俟開始計算分數後,視其行狀表現,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之期
        間,不得低於九個月。
      2.處停止戶外活動四至五日者,於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期滿次月
        ,教化、操行分數依違背紀律前最近一個月之分數核低三分之一
        。俟開始計算分數後,視其行狀表現,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之期
        間,不得低於六個月。
      3.處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者,教化、操行分數依違背紀律前最近
        一個月之分數核低零點五分。俟開始計算分數後,視其行狀表現
        ,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之期間,不得低於三個月。
      4.受刑人連續違背紀律,於懲罰表核定當月時起,合併扣分。但處
        分達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者,於開始計算分數後,依序連續核
        低並合併扣分,其回復原來分數之月數,依前揭回復分數標準再
        延長九個月、六個月、三個月,並累計之。
      5.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檢具違反規定之事由,
        於簽核確認後,酌予核低當月教化、操行分數零點一分至零點四
        分,並視其行狀表現,得於次月回復。
      6.受刑人違背紀律或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之核低分數,其教化、操
        行分數不得低於零點一分,受刑人於考核期間有悛悔實據,且逐
        步回復原來分數之月數逾半者,由管教小組提請經簽核確認後,
        得提前回復至原來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