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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1.修正原條文刪除作業分數核實計分規定,將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與核低分數分別
  規定辦理方式,避免混淆。
2.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將「停止記分」修正為「停止進級」。
3.將受刑人「違規」修正為「違背紀律」;以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違背紀律施
  以懲罰者之規定用語。
4.增列受刑人於考核期間有悛悔實據者,由管教小組提請經簽核確認後,得提前回復
  至原來分數之規定。目的在於對於受刑人偶發違反監規者,能有良善回復機制,鼓
  勵受刑人改悔向上,並對於連續違反規定之受刑人有嚇阻及預防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