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或違反生活管理規定時,其累進處遇辦理方式如
下:
(一)停止進級:
1.處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應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二個月。
2.處停止戶外活動四至五日者,應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一個月。
3.受刑人連續違背紀律,如均係於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處分停止
進級並不計算分數者,以二個月為限。
(二)核低分數與回復分數:
1.處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於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期滿次月
,教化、操行分數依違背紀律前最近一個月之分數核低二分之一
。俟開始計算分數後,視其行狀表現,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之期
間,不得低於九個月。
2.處停止戶外活動四至五日者,於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期滿次月
,教化、操行分數依違背紀律前最近一個月之分數核低三分之一
。俟開始計算分數後,視其行狀表現,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之期
間,不得低於六個月。
3.處停止戶外活動三日以下者,教化、操行分數依違背紀律前最近
一個月之分數核低零點五分。俟開始計算分數後,視其行狀表現
,逐步回復至原來分數之期間,不得低於三個月。
4.受刑人連續違背紀律,於懲罰表核定當月時起,合併扣分。但處
分達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者,於開始計算分數後,依序連續核
低並合併扣分,其回復原來分數之月數,依前揭回復分數標準再
延長九個月、六個月、三個月,並累計之。
5.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由管教小組檢具違反規定之事由,
於簽核確認後,酌予核低當月教化、操行分數零點一分至零點四
分,並視其行狀表現,得於次月回復。
6.受刑人違背紀律或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之核低分數,其教化、操
行分數不得低於零點一分,受刑人於考核期間有悛悔實據,且逐
步回復原來分數之月數逾半者,由管教小組提請經簽核確認後,
得提前回復至原來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