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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新竹少觀所合署辦公) |
| 立法理由: | |
一、為使各場、舍確實依照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章之規定辦理被告性行考
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
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相關考核內容如
下:
(一)行狀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30﹪ ;考核內容包括思想、言
語、性情、態度、獎懲等項目。
由場、舍主管完成考核登記後,送教區科員辦理初核,複陳戒護科
長覆核。其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分以上者需於備考欄註記原因
。
(二)性格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30﹪ ;考核內容包括忠誠、守
信、服從、守法、合作等項目。
由場、舍主管完成考核登記後,送教誨師辦理初核,複陳戒護科長
覆核。其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分以上者需於備考欄註記原因。
(三)作業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40﹪ ;考核內容包括課程、勤
惰、學習、品質、績效等項目。
由場、舍主管完成考核登記後,送作業導師辦理初核,複陳戒護科
長覆核。其成績在 24 分以下者需於備考欄註記原因。三、被告之性行考核,為當事人犯罪後之行為表現,得作為起訴及量刑之
參考,與被告移監執行後編級之依據,故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秉持
由嚴而寬之處遇精神,從實加以考評核計,不得循情浮濫及假手服務
員或雜役代評,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性行考核成績,當月如不足月者不予計
分。羈押期間如有上訴、借提、寄禁或插接其他收容身份者,當月
不予辦理性行考核成績考評。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 60 分者為丁等;60 分以
上、未滿 70 分者為丙等;7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為乙等;85
分以上至 100 分者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分,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分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
作量及勤惰情形,增給成績最低 1 分,總分以 40 分為滿分。如
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法務部 97 年 4 月 3 日法矯字第 0970900
938 號函規定之標準記分,並於作業分數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缺乏作業場所、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
24 分。
2.不勘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或其他身心狀況經醫師證明無法作
業者)每月 20 分。
3.不願作業者(依被告志願不參加作業或配業後又表明不願參加作
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當月(完整月份),為新收考核期,考列丙等。但
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之次月成績,考列丙等;違規考核期間除有具體悛悔實據者
亦同。
3.經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相連 3 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之
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規定應予以懲罰或列「
丁」等情形者,經所務會議決議,得停止或撤銷之。四、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增加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舉發本所收容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踴躍參加文康活動,而表現優良者。
(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所榮譽者。
(七)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
(八)對所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九)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人之表率者。五、被告因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所規時,得扣減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有違背法令或妨害所內秩序者。
(三)有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行為。
(四)有於所內爭吵、鬥毆或脫逃、暴行者。
(五)有飲酒、賭博、紋身,與施用興奮劑,或猥褻他人之行為。
(六)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七)有污損、破壞或浪費之行為。
(八)有匿藏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九)有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者。
(十)其他行為不佳者。
六、各場、舍主管應於每月月底前完成被告性行考核成績考評,並將被告
性行考核計分總表送輔導室彙整後經教區科員、作業導師與教誨師辦
理初核,複陳戒護科長覆核後提報次月所務會議審議。七、被告性行考核表應記錄至釋放出所(交保、庭釋)、各院檢借提出所
、解還各矯正機關、在所病故或他案接續執行等為止。八、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 36 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副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新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九、各級法院、矯正機關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時,得
繕抄副本函寄,俾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