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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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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
    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相關考核內容如
    下:
(一)行狀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30﹪ ;考核內容包括思想、言
      語、性情、態度、獎懲等項目。
      由場、舍主管完成考核登記後,送教區科員辦理初核,複陳戒護科
      長覆核。其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分以上者需於備考欄註記原因
      。
(二)性格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30﹪ ;考核內容包括忠誠、守
      信、服從、守法、合作等項目。
      由場、舍主管完成考核登記後,送教誨師辦理初核,複陳戒護科長
      覆核。其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分以上者需於備考欄註記原因。
(三)作業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40﹪ ;考核內容包括課程、勤
      惰、學習、品質、績效等項目。
      由場、舍主管完成考核登記後,送作業導師辦理初核,複陳戒護科
      長覆核。其成績在 24 分以下者需於備考欄註記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