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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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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 36 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副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新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