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
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相關考核內容如
下:
(一)行狀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30﹪ ;考核內容包括思想、言
語、性情、態度、獎懲等項目。
由場、舍主管完成考核登記後,送教區科員辦理初核,複陳戒護科
長覆核。其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分以上者需於備考欄註記原因
。
(二)性格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30﹪ ;考核內容包括忠誠、守
信、服從、守法、合作等項目。
由場、舍主管完成考核登記後,送教誨師辦理初核,複陳戒護科長
覆核。其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分以上者需於備考欄註記原因。
(三)作業成績考核:考核佔總成績比例 40﹪ ;考核內容包括課程、勤
惰、學習、品質、績效等項目。
由場、舍主管完成考核登記後,送作業導師辦理初核,複陳戒護科
長覆核。其成績在 24 分以下者需於備考欄註記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