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陳情請願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其以言詞為之者,由兼辦政風人員受理,聆聽陳述,並收受有關資
料後,作成紀錄,必要時,經陳情人或請願人同意後錄音或錄影存證
,經陳情人或請願人閱覽確認無訛後,請其簽名或蓋章,據以辦理。
前項書面或紀錄應載明陳情人或請願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
身分證件號碼、聯絡方式及陳情、請願要旨。為處理陳情、請願案件
,應設簿登記記載其受理陳情、請願之時間、地點、陳情人或請願人
姓名、處理要旨,連同陳情人或請願人之書面或紀錄,於受理後,依
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儘速處理。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人民之陳情、請願有保密必要者,處理時,應注意為保密之措施,並
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陳情人或請願人之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時,得通知陳情人或請願人補
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