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8
八、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學院得不予處理,但應予
    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