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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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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駐警室人員遇有人民或團體到本學院陳情、請願時,應以親切和藹之
    態度將陳情人或請願人引入會客室靜候處理,並即通知承辦政風業務
    人員;其人數眾多者,應請陳情、請願人推派代表,最多不得逾十人
    ,其餘留本學院外適當地點休息,並由駐警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