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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7
七、人民陳情、請願案件非本學院之權責主管事項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
    ,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或請願人。其依法得提起訴
    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亦應告知陳情人或請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