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民國 81 年 10 月 19 日台 81 人政肆字第 38267 號函訂 定「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 6 點:「各 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 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管理費之標準,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 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之」,為求 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配住宿舍之借用人。
三、借用人除應於簽約日起 1 月後開始繳納宿舍管理費外,仍應依行政 院規定每月扣回房租津貼。
四、宿舍管理費計算標準訂定如下(依宿舍面積分級計算): 當年度編列之宿舍年度修繕費÷12個月=每月平均修繕費。 每月平均修繕費÷宿舍面積=每月每平方公尺修繕費用。 每月每平方公尺修繕費用×借用宿舍面積大小=每月每戶宿舍管理費 。
五、借用人應繳納之宿舍管理費,按月自薪資中扣繳。 借用人留職停薪(應返還宿舍者除外)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至總務 科出納以現金繳納宿舍管理費。
六、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達 2 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 內補繳者,本所將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追繳其所積 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宿舍。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宿舍管理相關法令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