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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費收費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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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用人除應於簽約日起 1  月後開始繳納宿舍管理費外,仍應依行政
    院規定每月扣回房租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