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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費收費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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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達 2  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
    內補繳者,本所將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追繳其所積
    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