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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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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 立法理由: | |
一、為增進作業經管人員責任心及榮譽感,激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
成勤勞習慣,以提昇作業效率,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及
第八十四條第四款等作業績效優良獎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二、依本要點應辦理作業績效評比之單位為委託加工工場及自營作業工場
。三、委託加工工場每月辦理評比一次,並於年度結束後辦理總結評比。自
營作業工場每年度辦理總結評比一次。四、委託加工工場每月評比所得分數,係以所定各該工場每月作業績效標
準為依據並視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績效標準之程度計算之;年度
總結評比分數為每月評比分數之總和。
自營作業工場年度總結評比,係以當年度該單位作業總金額較上年度
成長比率為評比依據。五、前點第一項所稱每月作業績效標準,應由作業科會同戒護科,於年度
開始時,參酌委託加工契約簽訂之收容人作業收入、作業速率及市場
現況等因素訂定之,並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年度內遇有特殊
原因致需調整績效標準時,亦同。六、委託加工工場當月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該工場所定績效標準時,
評比得分為八十分;其超出或未達部分占績效標準之百分比率即為增
減分數,惟每月評比分數以一百分為上限。七、委託加工工場執行作業業務有下列各款情形,經查證屬實者,當月評
比分數應予扣分:
(一)對於分配材料及安排之工作進度,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完成者,每次
扣三分。
(二)未依規定於收容人每日作業時數及時間內作業(應作業時間未作業
或非作業時間擅自作業),每次扣四分;其因施行教化或有其他特
殊事由,經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作業成品出貨時,經廠商通報瑕疵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每
批次扣二分。八、委託加工工場因缺料停工、施行教化及運動等正當理由停止作業者,
於計算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時,該時段應予扣除。九、各工場年度作業績效總結評比結果,分委託加工組及自營作業組辦理
敘獎事宜。
委託加工組取前四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其餘嘉獎一次;自營作業
組取前二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第二名嘉獎一次。
自營作業組年度作業績效正成長者僅有一名時,僅得擇最優者敘嘉獎
二次;年度作業績效均未正成長,惟有不可歸責之原因時,得擇最優
者敘嘉獎一次。
前揭作業績效評比、敘獎人數及額度等,法務部矯正署另為函示時,
從其規定辦理;惟自營作業組作業經管人員敘獎人數,不得逾總敘獎
人數三分之一。
年度總結評比結果,委託加工工場取前三名,自營作業工場取第一名
,製頒錦旗鼓勵。十、委託加工工場每月達作業績效標準者,得由作業經管人員提報績優收
容人五人;每月超出作業績效標準百分之十以上者,得增列提報績優
收容人二人;負責作業材料檢驗、搬運之複驗站,得每月提報表現傑
出之收容人五人;自營作業工場每月得提報績優收容人二人,以上收
容人每人核給增加接見一次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