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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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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加工工場當月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該工場所定績效標準時,
    評比得分為八十分;其超出或未達部分占績效標準之百分比率即為增
    減分數,惟每月評比分數以一百分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