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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6
六、委託加工工場當月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該工場所定績效標準時,
    評比得分為八十分;其超出或未達部分占績效標準之百分比率即為增
    減分數,惟每月評比分數以一百分為上限。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6
六、委託加工工場當月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該工場所定績效標準時,
    評比得分為八十分;其超出或未達部分占績效標準之百分比率即為增
    減分數,惟每月評比分數以一百分為上限。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6
六、委託加工工場當月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該工場所定績效標準時,
    評比得分為八十分,其超出或未達部分占績效標準之百分比率,即為
    增減分數;惟每月評比分數以一百分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