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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5
五、前點第一項所稱每月作業績效標準,應由作業科會同戒護科,於年度
    開始時,參酌委託加工契約簽訂之收容人作業收入、作業速率及市場
    現況等因素訂定之,並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年度內遇有特殊
    原因致需調整績效標準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