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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9
九、各工場年度作業績效總結評比結果,分委託加工組及自營作業組辦理
    敘獎事宜。
    委託加工組取前四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其餘嘉獎一次;自營作業
    組取前二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第二名嘉獎一次。
    自營作業組年度作業績效正成長者僅有一名時,僅得擇最優者敘嘉獎
    二次;年度作業績效均未正成長,惟有不可歸責之原因時,得擇最優
    者敘嘉獎一次。
    前揭作業績效評比、敘獎人數及額度等,法務部矯正署另為函示時,
    從其規定辦理;惟自營作業組作業經管人員敘獎人數,不得逾總敘獎
    人數三分之一。
    年度總結評比結果,委託加工工場取前三名,自營作業工場取第一名
    ,製頒錦旗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