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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9
九、各工場年度作業績效總結評比結果,分委託加工組及自營作業組辦理
    敘獎事宜。
    委託加工組取前四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其餘嘉獎一次;自營作業
    組取前二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第二名嘉獎一次。
    自營作業組年度作業績效正成長者僅有一名時,僅得擇最優者敘嘉獎
    二次;年度作業績效均未正成長,惟有不可歸責之原因時,得擇最優
    者敘嘉獎一次。
    前揭作業績效評比、敘獎人數及額度等,法務部矯正署另為函示時,
    從其規定辦理;惟自營作業組作業經管人員敘獎人數,不得逾總敘獎
    人數三分之一。
    年度總結評比結果,委託加工工場取前三名,自營作業工場取第一名
    ,製頒錦旗鼓勵。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9
九、各工場年度作業績效總結評比結果,分委託加工組及自營作業組辦理
    敘獎事宜。
    委託加工組取前四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其餘嘉獎一次;自營作業
    組取前二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第二名嘉獎一次。
    自營作業組年度作業績效正成長者僅有一名時,僅得擇最優者敘嘉獎
    二次;年度作業績效均未正成長,惟有不可歸責之原因時,得擇最優
    者敘嘉獎一次。
    前揭作業績效評比、敘獎人數及額度等,法務部矯正署另為函示時,
    從其規定辦理;惟自營作業組作業經管人員敘獎人數,不得逾總敘獎
    人數三分之一。
    年度總結評比結果,委託加工工場取前三名,自營作業工場取第一名
    ,製頒錦旗鼓勵。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9
九、各單位年度作業績效總結評比結果分委託加工組及自營作業組辦理敘
    獎事宜。
    委託加工組作業工場取績優前四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餘嘉獎一次
    。自營作業組作業工場取前二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餘嘉獎一次;
    惟自營作業組作業工場年度作業績效正成長者僅有一單位時,僅得擇
    最優者敘嘉獎二次,當年度作業績效各工場均未正成長,若有不可歸
    責於作業單位之原因時,得擇最優者敘嘉獎一次。
    法務部矯正署對本所年度作業績效等第、敘獎人數及額度另為函示規
    定時,從其規定辦理;惟自營作業組作業管理人員敘獎人數,不得逾
    總敘獎人數三分之一。
    年度總結評比結果,委託加工組作業工場取前三名,自營作業組作業
    工場取第一名,製頒獎旗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