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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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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受刑人與眷同住之管理,除依照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及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舍,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非執行殘刑之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 1  年,最近 1  個月之
      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最近 6  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
(二)無其他犯罪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及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上之疑虞者。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
    ,直系血親於公務個別晤談室懇親。
四、符合規定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
    時應填具與眷同住審核表,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眷屬身分證影本、
    切結書及保證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
五、與眷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
    、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呈典獄長核
    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予與眷屬同住。
六、受刑人與眷屬(配偶)同住辦理時間:
    每週五上午 09:30~11:30 、下午14:30~16:30,上述辦理時間
    ,如有特殊事由須調整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
七、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配偶),於指
    定時間來監,經通知後,眷屬(配偶)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
    間內到監者,以棄權論之;並停止 3  個月不得提出申請。
八、眷屬由管理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
    舍內炊事。
九、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時,如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監務委員會
    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於每月底報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