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舍,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非執行殘刑之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 1 年,最近 1 個月之 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最近 6 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 (二)無其他犯罪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及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上之疑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