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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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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規定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
    時應填具與眷同住審核表,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眷屬身分證影本、
    切結書及保證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