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命) 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人員應不畏任何勢力,全力打擊貪腐 ,堅持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並維護政府形象。
二、(工作原則) 本署人員應秉持專業、效率、廉潔、公正執行職務,並促進公共利益 。
三、(正當法律程序) 本署人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恪遵正當法律程序。
四、(認真周延)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應努力維護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對於有利、不利當 事人之證據均應注意,務求事證明確。
五、(偵查輔助) 本署人員辦理犯罪調查應恪遵偵查輔助者之角色。
六、(協同合作) 本署人員與政風機構人員應竭誠合作,密切協調配合,不得爭功諉過 。
七、(財產申報) 本署人員應依法確實申報財產。
八、(避免利益衝突) 本署人員應避免利益衝突,嚴禁自為或接受請託、關說,並不得利用 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任何利益。
九、(迴避)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如有法定自行迴避之原因,或認當事人迴避之聲請 有理由者,應即迴避。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亦同。
十、(行政中立) 本署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非經許可,不得參加政治活動;參加任何 活動應遵守相關法令,不得削弱民眾對於本署人員履行職能或職責的 信心。
十一、(保密) 本署人員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亦不得 刺探、蒐集與職務無關之秘密,離職後亦同。
十二、(言論謹慎) 本署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公開發表有關本署事務之言論。
十三、(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本署人員在公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嚴禁與當事人或 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 本署人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時,應經 核准;因情況急迫不及簽准者,得以言詞向長官報准。接觸後應將 經過簽報鑒核。
十四、(社交活動限制) 本署人員嚴禁接受不正當之招待、饋贈及飲宴應酬或涉足不妥當場 所等行為。 本署人員受邀之社交活動,事先可疑有不正當情形者,不得參與; 如於活動中始發現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並應將 經過簽報鑒核。
十五、(兼職限制) 本署人員非經核准,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十六、(財務活動限制) 本署人員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減損廉潔、正直形象之財務活動 。
十七、(懲處) 本署人員違反本守則經調查屬實者,依相關規定從速嚴懲,並即檢 討調整職務;如涉及刑事犯罪,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