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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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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命)
    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人員應不畏任何勢力,全力打擊貪腐
    ,堅持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並維護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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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則)
    本署人員應秉持專業、效率、廉潔、公正執行職務,並促進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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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當法律程序)
    本署人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恪遵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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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真周延)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應努力維護當事人之法定權利;對於有利、不利當
    事人之證據均應注意,務求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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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偵查輔助)
    本署人員辦理犯罪調查應恪遵偵查輔助者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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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同合作)
    本署人員與政風機構人員應竭誠合作,密切協調配合,不得爭功諉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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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申報)
    本署人員應依法確實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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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避免利益衝突)
    本署人員應避免利益衝突,嚴禁自為或接受請託、關說,並不得利用
    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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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迴避)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如有法定自行迴避之原因,或認當事人迴避之聲請
    有理由者,應即迴避。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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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中立)
    本署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非經許可,不得參加政治活動;參加任何
    活動應遵守相關法令,不得削弱民眾對於本署人員履行職能或職責的
    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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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密)
      本署人員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亦不得
      刺探、蒐集與職務無關之秘密,離職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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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言論謹慎)
      本署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公開發表有關本署事務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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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本署人員在公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嚴禁與當事人或
      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
      本署人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時,應經
      核准;因情況急迫不及簽准者,得以言詞向長官報准。接觸後應將
      經過簽報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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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社交活動限制)
      本署人員嚴禁接受不正當之招待、饋贈及飲宴應酬或涉足不妥當場
      所等行為。
      本署人員受邀之社交活動,事先可疑有不正當情形者,不得參與;
      如於活動中始發現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並應將
      經過簽報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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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兼職限制)
      本署人員非經核准,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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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財務活動限制)
      本署人員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減損廉潔、正直形象之財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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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懲處)
      本署人員違反本守則經調查屬實者,依相關規定從速嚴懲,並即檢
      討調整職務;如涉及刑事犯罪,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