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13
十三、(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本署人員在公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嚴禁與當事人或
      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
      本署人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時,應經
      核准;因情況急迫不及簽准者,得以言詞向長官報准。接觸後應將
      經過簽報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