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廉政肅貪業務執行成效,並統合本部 廉政署與各級檢察署之聯繫協調,以提升貪瀆犯罪偵辦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部得自各級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相關 犯罪偵查實務之資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 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一)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二)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三)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四)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
三、各級檢察署接獲本部廉政署函請指揮偵辦案件,除依「檢察案件編號 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編號立案,並分案由該署派駐本部廉政署辦 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偵辦。 派駐檢察官除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 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指揮偵辦案件,並應適時層報所屬 檢察署檢察長。
四、本部廉政署得視派駐檢察官之案件需要,調派所屬政風機構人員協助 蒐證及行政支援等相關事宜。
五、派駐檢察官之派駐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或縮短,延長期間 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