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2
二、本部得自各級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相關
    犯罪偵查實務之資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
    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一)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二)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三)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四)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