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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2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同第一點說明。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本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係為嚴密貪瀆案件蒐證程序、提供專
業法律意見,並指揮貪瀆犯罪案件之偵辦,以達提升定罪率、降低犯罪率及保障人權
之目標,爰於本點明定遴選檢察官之條件及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之範疇,除
就貪瀆犯罪提供法律諮詢外,並得就肅貪案件提供實質指導(揮)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