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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2
二、本部得自各級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相關
    犯罪偵查實務之資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
    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一)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二)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三)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四)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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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得自各級法院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
    相關犯罪偵查實務之資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
    ),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一)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二)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三)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四)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