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廉政肅貪業務執行成效,並統合本部
    廉政署與各級檢察署之聯繫協調,以提升貪瀆犯罪偵辦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部得自各級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相關
    犯罪偵查實務之資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
    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一)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二)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三)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四)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
三、各級檢察署接獲本部廉政署函請指揮偵辦案件,除依「檢察案件編號
    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編號立案,並分案由該署派駐本部廉政署辦
    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偵辦。
    派駐檢察官除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
    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指揮偵辦案件,並應適時層報所屬
    檢察署檢察長。
四、本部廉政署得視派駐檢察官之案件需要,調派所屬政風機構人員協助
    蒐證及行政支援等相關事宜。
五、派駐檢察官之派駐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或縮短,延長期間
    不得逾三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