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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歷次修正: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5
五、派駐檢察官之派駐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或縮短,延長期間 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