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政字第 1001107330 號函訂定全 文 5 點;並自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 10304018570 號函修正第 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 10704018560 號函修正第 1~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