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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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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所屬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以促進廠商及企業主對矯正機關之認
    識與接納,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期使收容人日後順利謀
    職就業、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及預防再犯,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應由副首長(秘書)指定相關科(
    組、室)妥為統合與規劃各項就業輔導措施。
三、本要點之實施對象以即將釋放及參加自主監外作業之收容人為主,其
    他收容人為輔。
四、各機關應主動積極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
      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合作辦理自主監外作業。
(五)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
(八)配合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
      ,協助辦理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就業輔導。
(十)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加強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更生人就業回覆情形之定期追蹤。
(十二)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社會資
        源辦理技能訓練課程。
(十三)其他具體措施。
五、各機關於本要點實施過程中,應隨時蒐集廠商與企業主、收容人與更
    生人對本要點之評論及建議,如有興革意見,亦應隨時陳報本署核辦
    。
六、為能充分推薦人力資源予廠商及企業主,並加強輔導收容人就業,提
    昇更生保護預防再犯之功能,各機關應切實配合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及更生保護分會對收容人協助轉介與就業輔導工作。
七、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著有績效或值得推廣宣傳者,應善用
    媒體之傳播功能,洽請其為適當之報導,或登載於各機關之網站,廣
    為周知。
八、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具「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陳報本署,以憑考核。
九、本要點每年實施總考評一次,各機關如就各實施項目辦理著有績效者
    ,相關人員即予獎勵;推動不利者,酌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