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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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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主動積極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
      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合作辦理自主監外作業。
(五)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
(八)配合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
      ,協助辦理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就業輔導。
(十)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加強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更生人就業回覆情形之定期追蹤。
(十二)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社會資
        源辦理技能訓練課程。
(十三)其他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