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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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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所屬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以促進廠商及企業主對矯正機關之認
    識與接納,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期使收容人日後順利謀
    職就業、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及預防再犯,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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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應由副首長(秘書)指定相關科(
    組、室)妥為統合與規劃各項就業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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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實施對象以曾參加各機關辦理之技能訓練而取得職業證照及
    短期技藝訓練之收容人為主,其他收容人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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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主動積極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
      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
(五)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
(八)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配合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協助辦理收容人出
      矯正機關之就業輔導。
(十)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加強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定期追蹤與輔導。
(十二)其他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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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於本要點實施過程中,應隨時蒐集廠商與企業主、收容人與更
    生人對本要點之評論及建議,如有興革意見,亦應隨時陳報本署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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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能充分推薦人力資源予廠商及企業主,並加強輔導收容人就業,提
    昇更生保護預防再犯之功能,各機關應切實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對
    收容人協助轉介與就業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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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著有績效或值得推廣宣傳者,應善用
    媒體之傳播功能,洽請其為適當之報導,或登載於各機關之網站,廣
    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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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具「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陳報本署,以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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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每年實施總考評一次,各機關如就各實施項目辦理著有績效者
    ,相關人員即予獎勵;推動不利者,酌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