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性申請)
公益團體一般性申請分為資格審查及年度計劃審查,地方自治團體不
需提供資格審查資料,惟仍應提供年度運用緩起訴處分金計畫申請審
查。一般性申請審查資料應於上一年度 10 月底前提出次年度申請資
格及年度計劃審查,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審查資料如下:
(一)公益團體資格審查應填妥申請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資格表《如附
表 1》,並檢附 1、組織章程;2 、董監事或委員名冊;3 、立案
證書影本;4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
通知書)。上述資料如有修改或變更者,應即函知本署核備。
(二)受支付團體應填妥年度計劃表、一般申請撥付預算表《如附表 2、
3 之 1》,並檢附當年度執行計劃書、該團體年度預算經費概況表
、去年度決算表及相關公益活動等資料。
(三)一般性申請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列冊
取得指定支付對象資格。受支付團體如未經本署列冊指定支付對象
不得提出專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