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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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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依據)
    為妥適運用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緩起訴處
    分金,遴選指定之受支付團體,並參酌法務部 98 年 12 月 29 日法
    檢字第 0980806166 號函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作業要點第 3
    點緩起訴處分原則第 9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