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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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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對象)
    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除國庫外,以本署指定之合格立案公益團
    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以下簡稱受支付團體)為限,受支付團體如計畫
    在本署轄區內舉辦公益關懷活動,即得向本署申請緩起訴處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