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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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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督導與考核)
  (一)為督導並考核受支付團體之執行績效,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用
        查核評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評估各受支付團體,以確定緩起
        訴處分金是否確實使用於執行計劃書所列之特定公益用途。
  (二)本署得聘請具有公信力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實務經驗
        之專家學者、團體加入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以協助
        考核緩起訴處分金之業務。
  (三)前開查核評估報告,將提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
        ,作為審核是否續列為合格名冊之依據。另在本署全球資訊網站
        上,依法公開受支付團體名稱、金額、申請計畫及收支運用緩起
        訴處分金之查核評估結果等資訊,並定期更新其內容。
  (四)受查核評估之受支付團體,如拒絕提供查核評估之資料、所提供
        查核評估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反執行計劃書所列之公益用途,
        情節重大者,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應立即報請本署緩
        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審核,予以除名,並應返還已撥付
        之款項,再由本署審查小組指定轉行支付國庫或其他受支付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