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二、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有 關事項,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三條規定,成立法務部矯正署 新竹監獄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鑑定小組)。
三、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鑑定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監秘書擔任。 (二)鑑定小組成員:由本監各行政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三)若值職務變更,應由新任主管或人員繼續擔任上述職務。
四、鑑定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任務如后: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五、鑑定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檔案關係人列席 會議。
六、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召集人)裁 決之。
八、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監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 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