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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檔案保存鑑定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7
七、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召集人)裁
    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