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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檔案保存鑑定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6
六、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